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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300017110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詢著作權之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3年3月6日沛麗字第103022803號函。二、來函詢問貓圖形(即資料一)是否具有著作權而屬於受保護之美術著作一事,依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

令函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詢著作權之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3年3月6日沛麗字第103022803號函。二、來函詢問貓圖形(即資料一)是否具有著作權而屬於受保護之美術著作一事,依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而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係指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或其他之美術著作。又著作權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概念,「貓」係自然界之物,此概念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以「貓」為主題進行創作,只要其創作成果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二要件即受著作權之保護;反之,則否。三、至於案內之貓圖形是否為美術著作,因本局非鑑定機關亦不辦理鑑定業務,故創作是否符合前述要件而受著作權法保護,是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認定,無法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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