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300016840號
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詢著作權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3年3月5日沛麗字第103022801號函。二、本案經3月7日電洽 貴公司人員確認所詢問題是「一試靈衣架之照片」(即資料一)是否具有著作權而應受保護及已申請且經公告之專…
令函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詢著作權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3年3月5日沛麗字第103022801號函。二、本案經3月7日電洽 貴公司人員確認所詢問題是「一試靈衣架之照片」(即資料一)是否具有著作權而應受保護及已申請且經公告之專利說明書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等。三、依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照片而言,攝影者在拍攝時如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具有其個人獨立的創意者,其拍攝之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四、系爭照片(資料一)如符合上述要件,即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攝影著作,他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至於該圖片若係擷取自他人拍攝之影片,則亦有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虞,亦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系爭圖片是否係受保護之著作,係依有無符合前述說明三之二要件來判斷,如發生爭議,則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五、又專利法第45條規定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等,惟專利公告雖屬「公文書」而不受保護,惟公報上所附之專利說明書及其圖式本身,如符合前開著作之要件者,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