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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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不論係何種著作,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項要件時,自其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合先說明。 二、所詢庭園造景設計…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不論係何種著作,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項要件時,自其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合先說明。 二、所詢庭園造景設計係屬何種著作類別,按「庭園造景設計圖」,如具有原創性,係屬受本法保護之「圖形著作」(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內容規定,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如他人未經同意,擅自抄襲該設計圖,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可能構成侵害「圖形著作」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負有民、刑事責任;至「庭園造景」實物本身,係依庭園造景設計圖之規格、作法或步驟所完成,應屬依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之行為,係屬「實施」行為,並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 三、又當事人間如對是否屬於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或侵權之情事等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本於職權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