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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300014390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基於網路業務所擬定之「契約」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3年2月24日北檢治劍102偵續二31字第12092函。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創作…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基於網路業務所擬定之「契約」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3年2月24日北檢治劍102偵續二31字第12092函。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創作如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因而,若係出於抄襲或僅對他人契約文字進行調整、刪減或修改而不具原創性者,屬「重製」他人契約行為;如其修改具有原創性者,始屬改作而可能產生受保護之衍生著作,惟因改作亦屬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利,仍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仍屬侵害改作權之行為。至所詢契約(條文)究否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語文著作),應依前述條件,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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