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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300015120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詢某應用程式APP之利用行為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之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3年2月25日(一○三)年滾移法字第002號函。二、由於「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係著作權法賦予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利(請參考著作…

令函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詢某應用程式APP之利用行為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之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3年2月25日(一○三)年滾移法字第002號函。二、由於「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係著作權法賦予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利(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之規定),而將他人之影片上傳至Youtube等網站上供公眾觀覽,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視聽著作的利用行為,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依來函所述,該APP只是單純藉由語法串接連結的方式,使其使用者可透過該APP直接開啟Youtube觀看MV(視聽著作),尚不構成著作權法所規範之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三、至於如果明知該視聽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行為人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而有負共同侵權責任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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