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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300014240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主旨:貴大隊函詢附件之「轉轉藝術擺飾」是否屬於著作權之範疇,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大隊103年2月21日保二(刑一)字第1030460789號函。二、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

令函要旨

主旨:貴大隊函詢附件之「轉轉藝術擺飾」是否屬於著作權之範疇,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大隊103年2月21日保二(刑一)字第1030460789號函。二、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兩要件。所謂「原創性」,係指為著作人自己之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所謂「創作性」,係指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又依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所謂「美術著作」,係指「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美術著作」,合先敘明。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轉轉藝術擺飾」是否可認為具有著作權法中所需之前述二要件,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情形審認之;由於本局並未辦理著作權鑑定業務,歉難提供意見,尚祈 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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