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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226

會議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及問題二,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等,如果具有創作性之前揭作品,不論手工與否,均受著作權法保護。所詢玩偶,如係上述美術著作之立…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及問題二,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等,如果具有創作性之前揭作品,不論手工與否,均受著作權法保護。所詢玩偶,如係上述美術著作之立體再現,則屬美術著作之重製物,會受著作權保護,例如將平面米老鼠圖製成米老鼠玩偶;因此玩偶是否受保護,仍需依個案認定之。二、所詢問題三,基於設計專利是實用物品之外觀創作,可供產業之利用,故手作玩偶若是以生產程序重覆再現之創作,無論是以手工製造或以機械製造,均得申請設計專利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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