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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218

會議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圖形著作」,係指利用圖之形狀、線條等製圖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情感之創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它之圖形著作。因此,所詢專賣店內之裝…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圖形著作」,係指利用圖之形狀、線條等製圖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情感之創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它之圖形著作。因此,所詢專賣店內之裝潢設計,如係室內設計圖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著作」,但如係依據該室內設計圖之規格、作法或步驟所完成之室內裝潢,應屬依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之行為,係屬「實施」行為,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6款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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