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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214

會議日期 103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圖形著作」,係指利用圖之形狀、線條等製圖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情感之創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它之圖形著作。因此,所詢具平面線條之…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圖形著作」,係指利用圖之形狀、線條等製圖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情感之創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它之圖形著作。因此,所詢具平面線條之摺紙,如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而具有原創性者,即屬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著作」,於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而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二、至依該平面線條摺紙完成之金元寶,如係依圖示之尺寸、比例或結構,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前述圖形著作製成立體物,則屬「實施」行為,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故該成品(金元寶)本身並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 三、至於該平面線條之摺紙是否為著作,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認定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6款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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