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300007890號
要旨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銷售之產品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103年1月28日中企輔字第10302000810號書函。二、依來函所述,照片係於民國70年拍攝,依創作完成時之著作權法規定(請參考53…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銷售之產品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103年1月28日中企輔字第10302000810號書函。二、依來函所述,照片係於民國70年拍攝,依創作完成時之著作權法規定(請參考53年著作權法第16條),除非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原則上出資聘人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合先敘明。是以,若依來函所述之內容,系爭照片為軍友社與國防部邀請歌手鄧麗君至前線勞軍時所拍攝之新聞宣傳系列照片,其著作權歸屬需視實際拍攝者之出資人為軍友社或國防部而定其權利人,如有爭議,需由法院依具體事證認定之。三、至於來函所述利用照片設計郵票式貼紙進行銷售,即可能涉及重製及散布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於是否為政府資料,而得主張不侵權,仍須視有無構成著作權之合理使用或符合其他相關法律之要件,始得主張。本案宜先釐清該等照片之權利人為孰,進而協商得其同意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