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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210

會議日期 103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所稱「引用」係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之創作作為內容之參證、註釋等,亦即必須有自己…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所稱「引用」係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之創作作為內容之參證、註釋等,亦即必須有自己的創作作為前提,才能主張本條之合理使用。二、因此,所詢將期刊著作等資料重製或引用製作成筆記後,再以高價販售,則會涉及「重製」、「散布」該等著作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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