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207c
要旨
一、所詢剪報資料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該新聞剪報內容如係「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加以利用,尚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若剪報內容除事實之傳述外,另添加作…
令函要旨
一、所詢剪報資料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該新聞剪報內容如係「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加以利用,尚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若剪報內容除事實之傳述外,另添加作者評論或分析等其他性質之文章,則該等資訊仍受到保護,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至於剪報使用之新聞照片,原則上仍屬著作權保護之攝影著作,除非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否則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加以利用。二、至於 貴公司業務員向剪報廠商購買剪報資料一事,若剪報廠商所提供之剪報資料係經廠商彙整後掃描之檔案,且屬前述受保護之著作,則有著作權之問題。建議 貴公司業務員應先向剪報廠商確認系爭剪報內容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權,再決定是否購買,避免發生著作權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