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207d
要旨
一、有關圖書館為館際合作而提供館藏資料給國外圖書館,不論係以紙本寄送抑或以Ariel系統進行館對館間1對1之電子檔定址傳輸,均涉及「重製」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至於…
令函要旨
一、有關圖書館為館際合作而提供館藏資料給國外圖書館,不論係以紙本寄送抑或以Ariel系統進行館對館間1對1之電子檔定址傳輸,均涉及「重製」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至於碩博士論文,如屬「難以購得」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規定,貴館得將論文全文重製成電子檔或紙本進行館際合作。二、在論文不屬於「難以購得」著作(例如已出版)之情形,如前所述,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依照 貴館現有博碩士論文授權書之文字,授權範圍似包含「全部、非專屬、無償」以「重製」等方式利用上開著作之紙本,似未及於電子檔,因此,如貴館欲提供電子檔全文予國外之圖書館,建議將授權書「重製或其他符合學術研究目的方式利用上開著作之紙本」文字中之「之紙本」三字刪除,以避免造成文意解釋上所謂「重製」是否僅限於「重製成紙本」之爭議,而無法以Ariel系統進行傳輸。三、至於論文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與否,屬於著作人「公開發表權」之範疇,如論文著作人已表明不得公開發表,則館方亦不宜將其著作用於館際合作,以免造成公開發表著作之事實,併予說明。四、上述意見僅供參考,有關授權書內容之文意解釋,仍應探求貴館與當事人之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