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207
要旨
一、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本於思想、表達二分原則,而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原理、發現、操作方法、製程、系統等,故操作方法、技術方案和實用…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本於思想、表達二分原則,而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原理、發現、操作方法、製程、系統等,故操作方法、技術方案和實用功能等均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二、所詢傳統氣功之招式及套路,其動作之設計與編排,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又傳統氣功招式之名稱,亦因不符「著作」之要件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