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300008240號
要旨
主旨:貴委員會函詢於社區公共區域播放中華電信MOD之適法性問題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委員會103年1月28日(103)藝字第10301號函。二、本案經電洽 貴委員會表示,擬於社區視聽室等公共區域播放中華電信MOD,供社區住…
令函要旨
主旨:貴委員會函詢於社區公共區域播放中華電信MOD之適法性問題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委員會103年1月28日(103)藝字第10301號函。二、本案經電洽 貴委員會表示,擬於社區視聽室等公共區域播放中華電信MOD,供社區住戶及其親友觀賞;按提供此等服務之方式,如僅係於社區公共區域擺放單一台電視機直接接收中華電信MOD之有線電視節目(不含隨選節目)訊號,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擴大播送的效果,應屬單純開機,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無須取得授權。三、惟如係開機播放中華電信MOD隨選節目(on demand)或利用網路或線纜系統,將中華電信MOD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再傳送到社區公共區域,或藉由擴音設備將節目播放出來,供社區住戶及其親友觀賞,由於社區住戶及其親友係屬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指特定及不特定之多數人),故此等行為可能會涉著作內容的「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則須另行取得授權,方為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