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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300006470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主旨:貴院函詢著作權相關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103年1月21日北院木刑博101智訴28字第1030000922號函。二、所詢皮包、皮件、衣服、褲子等服飾、配件產品,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

令函要旨

主旨:貴院函詢著作權相關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103年1月21日北院木刑博101智訴28字第1030000922號函。二、所詢皮包、皮件、衣服、褲子等服飾、配件產品,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從而,其「款式」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三、至於所詢服飾、配件上之圖形、線條、格紋、條紋等圖樣或花紋,若具原創性者,則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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