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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128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若符合前述說明,即屬於…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若符合前述說明,即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由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所詢網頁之文字介紹及街道地圖繪製是否為著作一事,涉及事實認定問題,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另所詢提供協助鑑定單位一事,本局無此方面專家名單,歉難提供,建議您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檢察官本於職權送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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