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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120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一、您於網站上以「嵌入」之方式分享Youtube網站的影片,在技術面如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而未將影片內容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時,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再者,由…

令函要旨

一、您於網站上以「嵌入」之方式分享Youtube網站的影片,在技術面如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而未將影片內容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時,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再者,由於現行著作權法第92條的刑事處罰僅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若 您確實不知道該Youtube影片係屬侵權內容,並無侵權的故意,則依現行法規定並不會構成刑事責任。二、著作權係屬私權,您前述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是否單純提供連結、對授權狀況是否知情、是否具有惡意等),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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