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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117b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視為著作權之侵害,因此 貴公司從日本進口音樂CD,原則上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在國內散布。二、另依我國「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申請核驗著作權文件作…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視為著作權之侵害,因此 貴公司從日本進口音樂CD,原則上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在國內散布。二、另依我國「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申請核驗著作權文件作業要點」(如附件)第二點之規定「輸出視聽著作或代工鐳射唱片,應依本要點事先檢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證明書及相關文件,向本局或各核驗中心申請著作權文件核驗單。」,此要點係適用視聽著作或代工鐳射唱片向國外輸出之情形,故 貴公司欲從日本「進口」音樂CD,即不須向本局申辦著作權文件核驗單,惟仍須先向著作財產權人(例如:代理公司)取得授權始得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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