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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117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一、關於您來信所詢使用國外音樂於公園、社區進行排舞推廣運動,並將該舞曲上傳至Youtube之行為,將會涉及著作權法中「重製」、「公開演出」與「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而「重製」、「公開演出」與「公開傳輸」皆為著作財產權人…

令函要旨

一、關於您來信所詢使用國外音樂於公園、社區進行排舞推廣運動,並將該舞曲上傳至Youtube之行為,將會涉及著作權法中「重製」、「公開演出」與「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而「重製」、「公開演出」與「公開傳輸」皆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該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明文規定)外,應取得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合先說明。二、至有關國外音樂如何取得授權部分,因國內之集管團體有代管國外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可透過國內之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合法利用著作,因此,建議可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了解權利歸屬狀態及相關授權事宜。隨信附上該會聯絡方式:(一)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負責音樂著作的公開播送、公開演出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授權) 1. MÜST為「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旗下之會員,其與其他CISAC會員之外國著作權集管團體有相互簽訂契約(目前有34個國家),管理彼此管理範圍之音樂著作。 2.電話:(02) 2511-0869 ;E-mail: [email protected](二) 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負責錄音著作的公開播送、公開演出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授權) 1. ARCO之會員透過專屬授權的方式,取得國外唱片公司之授權,而得由該會處理在台灣的授權事宜。 2. 電話:(02)2718-8818;E-mail: [email protected](三) 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負責音樂著作的重製之利用行為授權) 電話:(02)2254-4076;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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