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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108b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一、您自行製作影片上傳網路參加電腦公司舉辦之創意廣告比賽,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或屬於著作之合理使用一節,經檢視來信所附之影片內容,內含多張圖片及影片片段,屬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著作或視聽著作,若該等著作非屬您的創作,則您將其重新剪輯並上傳至網…

令函要旨

一、您自行製作影片上傳網路參加電腦公司舉辦之創意廣告比賽,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或屬於著作之合理使用一節,經檢視來信所附之影片內容,內含多張圖片及影片片段,屬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著作或視聽著作,若該等著作非屬您的創作,則您將其重新剪輯並上傳至網路之行為,已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該等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任何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必須是供自己的創作作為參證、註釋等,且所引用之內容應附屬於自己的創作,並在合理範圍內,才可主張該條之合理使用。因此若您所製作之影片內容,不屬於著作權法第52條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若無法取得授權,則建議您不要擅自使用該等著作,以免構成侵權。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該影片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之認定等,實務上如有爭議,需由司法機關依事實認定,上述意見,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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