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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102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如果從網路下載照片來利用,除非您利用的方式能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都要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才可以利用!聲明或註明出處是須以有可合理使用之情況為前提下,才要註明。

令函要旨

如果從網路下載照片來利用,除非您利用的方式能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都要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才可以利用!聲明或註明出處是須以有可合理使用之情況為前提下,才要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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