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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1226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一、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發表著作者,除您與報社就著作權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發表一次之權利,對您的其他權利不生影響。因此,您創作的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仍歸您享有,將該文章刊載於自己部落格內無須知…

令函要旨

一、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發表著作者,除您與報社就著作權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發表一次之權利,對您的其他權利不生影響。因此,您創作的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仍歸您享有,將該文章刊載於自己部落格內無須知會報社,日後亦可集結成冊發行。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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