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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1224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的要件,故本局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因此,您所完成之插畫,如屬本法保護之「著作」(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自您創作完…

令函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的要件,故本局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因此,您所完成之插畫,如屬本法保護之「著作」(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自您創作完成時即受保護,無須登記。二、著作權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您若欲將著作轉讓給他人,或是授權他人在特定的時間、範圍使用,都可透過契約約定,不須向本局辦理讓與或授權登記。您可參考本局網站「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之範例,並依實際需求斟酌調整之。三、另外說明,因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與其他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要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條、第36條及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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