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1223b
要旨
一、有關來函所詢將參加補習班所得之書籍或光碟上網拍賣一節,只要該等書籍或光碟是您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之「合法重製物」,則上網拍賣係屬行使物權的正當行為,並無違反著作權法規定,合先敘明 (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9條之1之規定,併請參考本局10…
令函要旨
一、有關來函所詢將參加補習班所得之書籍或光碟上網拍賣一節,只要該等書籍或光碟是您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之「合法重製物」,則上網拍賣係屬行使物權的正當行為,並無違反著作權法規定,合先敘明 (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9條之1之規定,併請參考本局1000106C及1010301電子郵件之說明,如附件)。二、另有關您來信中所指「講義和總複習是影本」一事,如該影本係非由著作財產權人自行或經其同意授權下所為之行為,您將該影本上網拍賣,可能涉及「重製」及「散布」非「合法重製物」,而有侵害著作權之可能。如有此等情形,請勿將該等「影本」上網拍賣,以免違法而負有民、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