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103480號
要旨
主旨:貴署函詢來文檢附圖片是否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攝影著作,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2年12月13日桃檢秋量102偵24846字第105298號函。二、按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
令函要旨
主旨:貴署函詢來文檢附圖片是否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攝影著作,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2年12月13日桃檢秋量102偵24846字第105298號函。二、按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因此,照片拍攝者於拍攝時如針對選景、光線取決、焦距調整等技巧上,具有個人獨立的創意且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者,該照片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作品。三、至於來函所附圖片是否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攝影著作?涉及攝影專業,宜洽該類專家提供意見,歉難提供協助,尚祈 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