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100720號
要旨
主旨:貴隊偵辦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詢相關商品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隊102年12月9日保二(一)【一】警專創字第1020009849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
令函要旨
主旨:貴隊偵辦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詢相關商品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隊102年12月9日保二(一)【一】警專創字第1020009849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三、本案告訴人所屬公司所生產之R10V2商品(以下稱系爭商品)本身係機器量產之工業產品,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四、至於系爭商品之使用說明書、(科技)設計圖及其內含之軟體等,若符合上述「原創性」及「創作性」要件,即分別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圖形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1款、第6款、第10款規定)。而「重製權」及「改作權」係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利,若未經授權擅自「重製」或「改作」該等著作,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五、此外,依照系爭商品設計圖(圖形著作)所標示之尺寸、比例、規格或器械結構圖,以按圖施工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作成立體物,係屬「實施」行為,尚無涉及著作法之「重製」或「改作」,併此敘明。六、本案系爭商品之使用說明書、設計圖及其內含之軟體等是否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是否與被告所屬公司所產製者相似?被告Tijsen Richard Matthias是否涉有侵權情事?均涉及事實之認定,宜由司法機關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