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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1209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所述之引用「私人書信」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本局已於102年12月3日以電子郵件回覆您,又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故您所詢問同一作者之另一封「私人書信」(下…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所述之引用「私人書信」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本局已於102年12月3日以電子郵件回覆您,又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故您所詢問同一作者之另一封「私人書信」(下稱B書信),該作者並未明確表示同意,此時雖該作者曾就「A書信」表示同意,尚難認為同一作者就「B書信」亦同意您的利用,合先說明。二、此時,如您欲引用未經同意之B書信,將涉及「重製」之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惟如該「B書信」屬於「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您有著作之前提下,將B書信作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主張合理使用(請參本法第52條),並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三、惟如該「B書信」未公開發表,則您的引用行為,自無上述合理使用可主張,您的「重製」行為可能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此外,如您的利用行為另涉及將該未曾公開發表之著作向公眾提供著作之內容者,亦將構成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公開發表權」,因而可能負擔民、刑事責任。建議切勿使用,以免發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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