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16005990號
要旨
主旨:為維護我國積極建立之保護智慧財產權形象,請勿在多媒體播放器(電視棒或機上盒)連結侵權網站或提供盜版內容,請 查照。說明:一、近期本局接獲陳情,指部分多媒體播放器(電視棒或機上盒)內建侵權網站之連結或提供APP軟體,供使用者連結盜版影音…
令函要旨
主旨:為維護我國積極建立之保護智慧財產權形象,請勿在多媒體播放器(電視棒或機上盒)連結侵權網站或提供盜版內容,請 查照。說明:一、近期本局接獲陳情,指部分多媒體播放器(電視棒或機上盒)內建侵權網站之連結或提供APP軟體,供使用者連結盜版影音內容,其中部分國外權利人多次反映使用者利用多媒體播放器(電視棒或機上盒)連結到境外非法網站下載或觀看盜版影音內容(電影、電視節目、電視劇、MV等),侵害其著作權,影響我國積極建立之保護智慧財產權形象。二、依著作權法規定,建置侵權網站提供盜版影音內容固屬侵害著作權,然明知係侵權網站而仍提供連結或APP軟體供使用者連結觀看,亦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共犯或幫助犯。請 貴公司生產製造或銷售多媒體播放器(電視棒或機上盒)時,勿內建侵權網站之連結或提供APP軟體供使用者連結侵權網站,並約束所屬代理商或經銷商不應為促銷而宣傳可提供或下載APP軟體連結上述侵權網站,以維護我國積極建立之保護智慧財產權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