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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1205b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在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該條所定4款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所詢拍攝「台北101大樓」(僅限大樓外觀,不包括大樓內部) 之照片並將其製成明信片販賣…

令函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在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該條所定4款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所詢拍攝「台北101大樓」(僅限大樓外觀,不包括大樓內部) 之照片並將其製成明信片販賣,依前揭規定,無須取得著作權之授權。二、必須注意的是,文字標識「台北101」業經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取得商標權。惟如果只是在明信片上標示「台北101大樓」等文字,屬於一般性說明文字,則不會構成商標權的侵害(請參考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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