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1126b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一、因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的要件,且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於其自身權利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合先敘明。二、有關創作…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一、因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的要件,且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於其自身權利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合先敘明。二、有關創作歷程留存一節,任何可證明著作人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著作權有關之證據資料,均可做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如保留創作過程之草稿、修改記錄或向法院、民間公證人、律師辦理公證,均可作為證明,詳情請參閱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如附件)。(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著作權教育宣導廣告>著作權基本觀念>14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三、上述著作人舉證之事項及舉證之例示方法,僅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