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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1119b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一、 您來信的內容可知您是參加高雄市政府環保局的公共腳踏車創意命名活動,惟不知您的問題為何,僅能就涉及著作權部分簡單說明。二、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著作…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一、 您來信的內容可知您是參加高雄市政府環保局的公共腳踏車創意命名活動,惟不知您的問題為何,僅能就涉及著作權部分簡單說明。二、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著作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項要件時,方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而您參加高雄市公共腳踏車創意命名活動所投稿的作品「KATA-BIKE」,屬單句或短句,與上述著作權法要求之保護要件不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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