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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1115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一、若您單純以「複製網址連結」分享著作內容,使其他網友可透過網址連結,進入其他網站觀覽著作內容,而未將影片內容重製成自己網頁內容之一部分時,則不涉及侵害重製權之行為,也不會構成公開傳輸,合先敘明。二、由於現行著作權法第92條的刑事處罰僅限於…

令函要旨

一、若您單純以「複製網址連結」分享著作內容,使其他網友可透過網址連結,進入其他網站觀覽著作內容,而未將影片內容重製成自己網頁內容之一部分時,則不涉及侵害重製權之行為,也不會構成公開傳輸,合先敘明。二、由於現行著作權法第92條的刑事處罰僅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若您確實不知道該網址連結的著作係屬侵權內容,並無侵權的故意,則依現行法規定並不會構成刑事責任,不待修法。三、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條文(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係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在符合一定要件的前提下,即可對「網路使用者」利用其提供之服務從事侵害著作權之結果主張民事免責;至於ISP自己在網路所為之著作權侵權行為,自不得依此等規定主張民事免責,併此敘明。四、 謝謝 您對著作權的關心並提供寶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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