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091000號
要旨
主旨:函詢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字型繪畫」定義及保護範圍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2年11月5日騰總字第102015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二、(四)所稱之「字型繪畫」…
令函要旨
主旨:函詢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字型繪畫」定義及保護範圍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2年11月5日騰總字第102015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二、(四)所稱之「字型繪畫」,係就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其整體性之創意,故字型繪畫是指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畫之藝術創作。因此,字型軟體之字型如符合上述說明,即屬「字型繪畫」,受著作權法保護。三、依上述說明,著作權法對於字型繪畫之保護,係就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整組字群加以保護,尚不及該組字群中之個別文字,蓋因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如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顯不利於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有違著作權法第1條之立法宗旨,因此,除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外(例如將他人創作字型之全部或一部製作成字型軟體販售),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之。四、來函所詢利用字型軟體打字輸出印刷於書籍上出版之行為,參考上述說明,不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