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088180號
要旨
主旨:有關也真實業有限公司侵害故宫博物院著作權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隊102年10月18日保二(一)【二】警創字第1020006525號函。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也真實業有限公司侵害故宫博物院著作權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隊102年10月18日保二(一)【二】警創字第1020006525號函。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本案故宮院藏之翠玉白菜古物應已超過上述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產時,不論其著作權人究為何人皆已無法主張其著作財產權,因此,無論「重製」或「改作」該古物所生之作品,均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三、惟如該古物係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如來函所詢之故宮博物院)所保管之公有古物,則對該古物之利用,是否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第1項「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之規定,因非屬本局主管業務範圍,建議向該等法律規定之主管機關徵詢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