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087810號
要旨
主旨:貴署函詢系爭舞蹈著作是否具原創性,及被告有無涉及侵害公開演出權之疑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保二(一)【一】警專創字第1020009007函。二、按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
令函要旨
主旨:貴署函詢系爭舞蹈著作是否具原創性,及被告有無涉及侵害公開演出權之疑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保二(一)【一】警專創字第1020009007函。二、按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就舞蹈而言,若其肢體語言之設計及編排,富有美感、獨特藝術性,並達到了思想、情感表達之程度,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舞蹈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三、有關來函所附光碟內所演出者是否為受著作權保護之舞蹈著作?因本局並未辦理著作權鑑定業務,歉難提供協助。至本案被告是否涉及著作權法第92條之侵害一節,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