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086630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主旨:函詢經使用者同意後,於使用者端瀏覽網頁時插入廣告機制是否涉及著作重製、改作,以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2年10月21日第2013102101號函。二、網頁之原始碼(source cod…

令函要旨

主旨:函詢經使用者同意後,於使用者端瀏覽網頁時插入廣告機制是否涉及著作重製、改作,以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疑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2年10月21日第2013102101號函。二、網頁之原始碼(source code)只要是「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即屬電腦程式著作而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又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中繼性傳輸,或使用合法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不在此限。」換言之,電腦程式著作所產生之暫時性重製皆為著作人之重製權範圍所及,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而排除於重製權之範圍外,先予說明。三、來函所述 透過無線路由器在網頁資料中插入一段java程式,如涉及修改他人網頁之原始碼,即可能涉及重製及改作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除有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如未徵得該等網頁資料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有民、刑事責任,與使用者是否同意接收廣告訊息無涉。四、至於使用者透過無線路由器瀏覽網頁資料,如果只是單純瀏覽,未再將該網頁資料以下載(重製)、公開傳輸方式傳輸給他人(例如使用P2P軟體),除電腦程式著作外,其所發生之「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不涉及侵害重製權之問題。另其所發生網頁原始碼(電腦程式著作)之暫時性重製,視其利用情形可依著作權法第51條或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亦不致構成侵害重製權之問題。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智著字第1020008663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