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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1029c

會議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有關中國大陸之音樂著作,在我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按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體,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3條規定之「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

令函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有關中國大陸之音樂著作,在我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按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體,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3條規定之「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大陸人民之著作,在我國境內也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惟由於著作權法係採「屬地主義」,故著作是否受侵害等情事,須依受侵權行為當地之法律認定,因此,大陸著作如是在我國發生侵害之情事,自須適用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二、又有關如何取得大陸歌曲版權一事,茲就不同情況分述如下:(一)如您要取得之授權內容,涉及著作的公開播送、公開演出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9款及第10款之規定),目前我國「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為國際藝創家協會(CISAC)之會員,其與大陸的音樂集管團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MCSC)」雙方簽訂有互惠協議,雙方在各自之領域內代他方所管理之著作對外進行授權,故要取得大陸歌曲之授權,可逕向MÜST洽詢。(二)如您要取得之授權內容,涉及著作的重製、散布之利用行為(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2款之規定),由於MÜST管理之權利範圍僅及於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是您如欲重製或散布該等歌曲,則應向各該大陸音樂著作之代理商、版權公司或個別著作人洽取授權,方得合法使用。三、另有關大陸歌曲遭到侵權時,可否主張權利一事,端視您是否受讓取得著作權或所取得之授權係「專屬」或「非專屬」而定,謹分別說明如下:(一)如您係受讓取得著作權或取得「專屬授權」者: 若您是透過受讓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於受讓範圍內行使權利(請參考本法第36規定);而所謂「專屬授權」,係指被授權人在被授權之範圍內(即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請參考本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因此,若您有以上所述之情形,自可本於權利人之地位或被專屬授權人之地位,依法提起民、刑事訴訟。(二)如您所取得之授權,為「非專屬授權」者: 由於「非專屬授權」同時可能有許多的被授權人存在,且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請參考本法第37條第3項規定);因此,就他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並無提起刑事訴訟之權利,惟如因而受有損害,仍得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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