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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1029d

會議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您好!您來信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一、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公開發表之著作」;同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令函要旨

您好!您來信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一、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公開發表之著作」;同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依據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依據上開條文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故所詢在課堂教學PPT中「重製」書本掃描截取之圖像,仍應註明出處。二、所詢將系爭PPT放在校內平台上,讓同學自行下載,不論是否僅對修課學生開放,均可能涉及「公開傳輸」書本圖像之行為,惟如在符合前述著作權法第52條為教學目的合理「引用」之前提下,可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於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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