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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1017

會議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有關您所詢問便利商店、各大書店以外接喇叭收聽廣播已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請參考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第26條),除有本法第44到第65條合理使…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有關您所詢問便利商店、各大書店以外接喇叭收聽廣播已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請參考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第26條),除有本法第44到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或其所加入之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始得為之,建議您可一併參考「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 & A」宣導文宣。二、如您欲取得授權,可逕洽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洽談,又目前中華電信亦推出所謂「放心播」服務,該服務已事先為利用人處理相關公開演出之授權事宜,您可參考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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