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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1009b

會議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稱之「引用」是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

令函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稱之「引用」是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又所謂之「正當目的」係指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相關或類似之正當目的(例如著書)。因此來信所詢在自身創作之書籍內分別引用他人之圖片,若係供自己書籍創作之參證或註釋者,引用(即重製)之行為即可主張「合理使用」,惟需再依同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註明出處,才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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