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930
要旨
您來信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一、所詢之新聞報導影片,應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故將其放入公司介紹影片之行為,將涉及「重製」;如將含有該新聞報導之介紹影片向公眾播放或放上網路供人點閱,將涉及「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此等行為,除有符合著…
令函要旨
您來信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一、所詢之新聞報導影片,應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故將其放入公司介紹影片之行為,將涉及「重製」;如將含有該新聞報導之介紹影片向公眾播放或放上網路供人點閱,將涉及「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此等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即公共電視台)的同意或授權,方可為之。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行為得否主張合理使用,於發生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