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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078550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主旨:貴網函詢著作權相關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網102年9月16日聯陳字第10209161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來函所述將網路上的影片下載儲存於記憶卡中,以及將影片文稿內容以文…

令函要旨

主旨:貴網函詢著作權相關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網102年9月16日聯陳字第10209161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來函所述將網路上的影片下載儲存於記憶卡中,以及將影片文稿內容以文字檔儲存,均屬重製行為,除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應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行為。三、來函所稱之「涉案人」及「雇主」若未經授權而為前述重製行為,可能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至於二人能否主張「合理使用」而免責?該「雇主」究屬刑法上的「正犯」或「共犯」?等問題,均涉及事實認定,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四、又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因此著作財產權被侵害時,有告訴權之被害人係指「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來函所述之「國內電視(影視)公司」是否有告訴權,應視其授權契約之內容而定。五、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提告者有無告訴權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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