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078110號
要旨
主旨:所詢系爭電腦程式原始碼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中電腦程式著作之一部分,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2年9月14日中檢秀湯102偵續一30字第091131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網頁之原始碼如係「直…
令函要旨
主旨:所詢系爭電腦程式原始碼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中電腦程式著作之一部分,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2年9月14日中檢秀湯102偵續一30字第091131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網頁之原始碼如係「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且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至所詢系爭原始碼究否為電腦程式之一部分一節,因涉電腦專業,建議向工業技術研究院諮詢。三、至於工程師設計網頁時,可否將「檢視原始碼」之功能取消一節,經上網查詢,應為工程師於撰寫網頁程式時得自行決定之事項,與著作權無涉,歉難提供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