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16004190號
要旨
主旨:有關我文創產品如發生在大陸地區遭受著作權侵害情事時,惠請轉知文創業者或相關機關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得循兩岸著作權協處機制轉請大陸處理,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102年8月27日102年度第2次保護智慧財產權協調會報討論事項案…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我文創產品如發生在大陸地區遭受著作權侵害情事時,惠請轉知文創業者或相關機關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得循兩岸著作權協處機制轉請大陸處理,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102年8月27日102年度第2次保護智慧財產權協調會報討論事項案由五紀錄辦理。該紀錄略以,「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已建立侵權協處機制,請智慧局通函各相關機關於獲知我文創產品在大陸地區遭受侵權情事時,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得儘速蒐集相關侵權事證送交智慧局,循協處機制轉請大陸國版局協助處理。二、上述我國人民的文創產品在大陸地區遭受著作權侵害時,權利人如已依大陸相關法令規定,循其法律途徑主張權益(包括進行投訴及維權援助申請),於救濟程序中卻遭遇大陸行政部門不合理對待、違反法律適用原則或其他困難等情事時,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本局請求協處。而本局經審認確有上述情事時,將通報大陸對口單位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