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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912

會議日期 102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經審視您來信提及之網站,如其中之週刊封面及內容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而上傳於網站,可能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即該周刊)授權的同意、授權,否則…

令函要旨

經審視您來信提及之網站,如其中之週刊封面及內容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而上傳於網站,可能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即該周刊)授權的同意、授權,否則即可能涉及侵權。由於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並無認定是否構成侵權之權限,如您欲檢舉該網站著作權之侵權,可檢具事證逕向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所屬之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您所提供之資訊,本局也會另行轉予保智大隊處理。另外,權利人如發現網頁上有侵害其著作權之情形,亦可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向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發送侵權通知,請其協助移除侵權資料,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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