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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067400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詢著作權法相關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2年8月13日沛麗字第0010號函。二、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需辦理申請或登記。又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

令函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詢著作權法相關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2年8月13日沛麗字第0010號函。二、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需辦理申請或登記。又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需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是以, 貴公司來函所示之A.B.C.D.E圖樣,如符合前述說明,即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由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三、所詢A.B.C.D.E圖樣是否有著作權一節,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另因本局並未辦理著作權鑑定業務,歉難提供協助,尚祈 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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