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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808b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若您的利用行為符合著作權法(下稱該法)第52條「引用」的規定,則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並應明示其出處後,復依該法第64條第2項的規定「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外,應以合理方式明…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若您的利用行為符合著作權法(下稱該法)第52條「引用」的規定,則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並應明示其出處後,復依該法第64條第2項的規定「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外,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所以在「引用」的情形下,如果引用的作品有不知其作者或作者不明的情形,建議您可標示作者不明,並另外註明篇 名、網址等資訊,另外原始網頁並加以存檔,以利未來舉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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