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064490號
要旨
主旨:所詢系爭商品有無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隊102年7月31日保二(一)【一】警專創字第1020006547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
令函要旨
主旨:所詢系爭商品有無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隊102年7月31日保二(一)【一】警專創字第1020006547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所詢韓國「Calla Company/金度亨公司」之卡通動物圖案,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則係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合先敘明。三、有關將平面之美術著作轉變為半立體的手機保護殼是否能享有著作權,及是否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嫌?需就該平面美術著作與轉變後之半立體物加以比較認定。系爭手機保護殼如係單純再現平面美術之著作內容者,即屬涉及重製權之行為。四、至於個案中之商品是否構成重製一節,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實認定之,本局並未辦理鑑定業務,歉難提供協助,尚祈 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