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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806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一、 來信所述圖書館將館藏的期刊文章或圖書部分篇章掃描成電子檔後Email給讀者之情形,可能涉及「重製」及「散布」他人著作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外,應事先取…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一、 來信所述圖書館將館藏的期刊文章或圖書部分篇章掃描成電子檔後Email給讀者之情形,可能涉及「重製」及「散布」他人著作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二、 另圖書館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之規定將館藏重製並提供讀者時,考量如交付數位化電子檔予讀者,基於其重製之便利性及傳播之迅速性,對著作權人權益影響重大,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第4款規定,尚難認屬合理使用之情形,自不能逕行交付重製之電子檔案,應僅限於以紙本交付,本局98年3月19日智著字第09800014860號函曾有解釋,請參考。是以,來信所述之情形,並不在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範圍內,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得為之。三、 至於 貴館與書商或資料庫廠商間之授權範圍是否包含前述利用行為,涉及契約內容之事實認定問題,請逕洽契約相對人釐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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